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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台中学雨中博客服务管理规定

  • 发布时间:2008-06-05 11:12
  • 作者:系统管理员
  • 浏览量:3022

雨花台中学雨中博客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雨中博客服务的管理,规范雨中博客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及学校形象,保障公民、法人和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提供雨中博客服务和利用雨中博客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雨中博客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其他有关教育主管部门、学校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上网用户使用雨中博客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五条 开展雨中博客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确定的雨中博客服务类别和栏目;

    ()有完善的雨中博客服务规则;

    ()有雨中博客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雨中博客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在雨中博客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发布有损于学校形象的不良信息的。

    第七条 雨中博客管理员应当在雨中博客服务系统的显著位置发布雨中博客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雨中博客管理员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和栏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类别或者另设栏目提供服务。

    第九条 雨中博客管理员应当对博客注册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雨中博客管理员发现其雨中博客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雨中博客管理员应当记录在雨中博客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学校或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二条 注册雨中博客必须提供个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邮箱地址、所属班级或部门等真实信息,经雨中博客管理员审核后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方可开通使用。

    第十三条 在雨中博客服务系统中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内容之一的,由校长室集体研究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上网用户同意,向他人非法泄露上网用户个人信息的,由信息处责令改正;给上网用户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