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2011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 发布时间:2011-03-24 09:10
  • 作者:史成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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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2011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学校:

        根据南京市招生委员会通过的《南京市2011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程序

        (一)升学报名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中考”)报名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名结合进行。

        在我市学校就读的初二、初三年级学生(含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以及具有本市户口、有报考高中阶段学校要求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和在外市就读并拟回宁升学的学生,均须按规定报名。

        区县招生办负责办理本区县考生的报名手续。

        1.初二年级在校生参加中考报名,并参加生物和地理考查,考查成绩计入2012年中考升学总分。报名时,须交验本人户口簿或有关证明,交纳规定费用。

        (1)在我市就读的学生,均应通过就读学校到区县招生办集体报名。

        民办初中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办理集体报名。

        (2)在外市就读并拟回宁升学的学生,应凭就读学校证明回户口所在区县招生办报名。

        2.初三年级在校生已在2010年参加中考报名,本次报名时只须提供初二年级的建档号,并交纳规定费用。

        因就读学校和户口所在地填报志愿范围不同、需回户口所在地升学的学生,持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招生办的建档号证明,于5月13日、14日回户口所在区县办理转档手续。

        初三年级在外市就读并拟回宁升学的学生,如未能在2010年报名,须于本次报名时同时补办生物和地理考查手续。因故未能按时报名的学生,还可在5月13日、14日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招生办补报名,但各区县不再为此类考生组织体检、体育考试和英语人机对话考试。

        3.往届初中毕业生须凭毕业证书和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区县招生办报名,年龄原则上限在18周岁以内(1993年9月1日以后出生)。

        过渡期内拆迁户子女可在原户口所在地报名,也可在临时居住地报名(凭拆迁证明和街道、乡镇办事处出具的居住证明)。

        4.鉴于我市的生物和地理考查成绩计入升学总分,以下学生均须参加补考。

        (1)初三年级从外市转入本市的学生;

        (2)初二年级已参加过考查的休学学生;

        (3)往届初中毕业生。

        (二)考试与考查

        实行毕业考试与升学考试两考合一、考试与考查相结合的形式。

        1.考试和考查科目由市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 体育。考查科目为历史、生物、地理、物理实验操作、化学实验操作。其中,生物和地理考查安排在初二年级进行。

        考试科目满分为:语文、数学、英语(含人机对话考试)各120分,物理100分,化学80分,思想品德60分, 体育40分。

        考查科目满分为:历史60分,生物、地理各20分,物理实验操作、化学实验操作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第。

        全省统考的英语人机对话考试满分为30分,南京市折算为24分,若有小数四舍五入。

        中考成绩总分为740分。

        思想品德和历史学科实行合场、合卷和开卷考试(不得携带电子读物),生物和地理学科实行合场、合卷和闭卷考查,其他学科实行闭卷考试。各科均在答题卡上答题。

        2.体格检查和体育考试

        (1)体格检查在市卫生局医政处和市招生办指导下,由区县招生办指定二级医院承担本区县考生的体检工作。体检医院须对毕业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认真检查,确保体检质量,并对体检结论负责。

        对职业学校个别专业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考生应当自行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医院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不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对转氨酶异常的受检者,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2)体育考试由市统一命题,区县教育局组织实施。

        体育考试采取选项办法,考生在三类选项中各选一项考试,三项满分为40分。

        3.英语人机对话考试和物理、化学实验操作考查

        (1)英语人机对话考试为省统一命题,区县教育局组织实施。人机对话考试满分24分,计入英语学科成绩。

        (2)物理、化学实验操作考查为市统一命题,区县教育局组织,初中学校实施。

        物理、化学实验操作考查项目各有4项。市教研室将于4月底公布每门学科具体考查的2个项目,学生在临考查时再从2个项目中随机抽取1个考查,即每个学生须完成物理实验和化学实验各1个。

        物理、化学实验操作考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升学时供录取学校参考。

        4.在本省外市就读的学生,可将就读地市招生办或市教研室出具的体育、英语人机对话考试成绩证明以及指定医院的体检表,交报名地的区县招生办确认。

        在外省就读的学生,须参加我市组织的体检、体育及英语人机对话考试。

        (三)专业加试

        招收科技、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学校,在填报志愿前统一时间组织专业加试,相同专业加试成绩通用。专业加试合格的考生方可报考相关学校。

        普通高中外语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及国际课程班和职业学校要求专业加试的,须经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招生办备案。

        招收科技、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学校加试时间安排在5月14日,其他学校加试时间安排在5月中、下旬,不得擅自提前或延后。

        加试成绩在加试结束后10日内由加试学校公布,并上报市招生办。加试成绩在录取中的作用应向社会公示。

        (四)志愿填报

        为便于表述,我市行政区划称为:

        全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浦口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

        市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浦口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六合区。

        原市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原浦口区、原大厂区。

        六城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

        1.统招生范围

        (1)高等职业学校、师范学校、技师学院、综合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面向全市招生。

        (2)普通高中招生范围

        ①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金陵中学、第一中学、中华中学四所市属普通高中统招生面向原市区招生。

        南京外国语学校主要招收本校初中毕业生,同时也安排部分计划面向市区招生。

        ②浦口区、江宁区、六合区所属的普通高中面向本区招生,其中原浦口区、原大厂区的普通高中同时也面向原市区招生。

        ③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属普通高中面向原市区招生。

        ④溧水县、高淳县普通高中面向本县招生。

        ⑤民办普通高中按规定范围招生。

        ⑥招收科技、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学校按规定范围招生。

        2.网上填报志愿

        考生在文化考试结束后、评卷开始前,在法定监护人的指导下,在家庭或就读学校一次性在网上填报升学志愿。

        (1)升学志愿填报个数如下:

        在提前批次录取学校中,可填报1个招收指标生的普通高中志愿,2个招收科技、体育、艺术特长生(不得兼报不同专业)的学校或2个师范学校志愿。

        在第一批次录取学校中,可填报2个四星级及经批准在第一批次招生的普通高中志愿。

        在第二批次录取学校中,可填报2个三星级及以下普通高中、高等职业学校、综合高中、技师学院等志愿。

        在第三批次录取学校中,可填报1个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志愿。

        (2)考生填报的升学志愿,须经本人和法定监护人在就读学校或区县招生办签字确认。在填报志愿书面确认后,任何人不得更改。

        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干涉考生自主填报志愿,特别是不得强迫考生报考本校或某些指定学校。

        若考生在确认志愿时受阻,可于志愿确认结束后一日内,直接到区县招生办申请确认。

        (五)普通高中指标生

        1.由我局确定招收指标生的普通高中为: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金陵中学、第一中学、中华中学、第十三中学、江苏教院附属高级中学、江浦高级中学、江宁高级中学、南京师范大学附属扬子中学、六合高级中学、溧水高级中学、高淳高级中学。

        指标生比例不得低于本校招生计划的50%。

        2.指标生招生范围

        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金陵中学指标生面向全市招生,第一中学、中华中学指标生面向市区招生。

        第十三中学、江苏教育学院附属高级中学指标生面向六城区招生。

        南京师范大学附属扬子中学、六合高级中学指标生面向六合区招生,江浦高级中学、江宁高级中学、溧水高级中学、高淳高级中学面向本区县招生。

        3.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金陵中学、第一中学、中华中学、第十三中学、江苏教育学院附属高级中学指标生计划,由我局直接分配到区县和初中校。

        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金陵中学、第一中学、中华中学分配到浦口区、江宁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的指标,由区县自行分配使用。

        4.浦口区、江宁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可以扩大普通高中招收指标生的试点,需要招收指标生的学校和计划比例由本区县教育局确定,报我局和市招生办备案。

        5.指标生报考资格是:

        (1)在本市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2)在报名的初中校就读初三年级满一年;

        (3)综合素质评价: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均为合格等第,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均为B级以上。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毕业生,方可在提前批次内填报指标生志愿。

        各初中校必须于规定时间内在校内公示分配到本校的指标生计划和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名单。

        不符合报考资格而填报指标生志愿的考生,经举报查实,取消指标生的报考资格;已被指标生录取的考生,取消指标生的录取资格,后果由考生承担,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网上评卷

        全市统一组织中考文化科目的网上评卷。市招生办和市教研室共同组织,评卷点所在学校予以协助。

        市、区县教研室负责选聘评卷教师。从各中学选聘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中考、有较高学科业务水平和身体健康的中学现任教师参加评卷。

        评卷教师应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评分标准》,统一尺度,准确评判。

        中考成绩通知考生本人。考生如对成绩有疑问,可提出书面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到各区县招生办登记申请查分。

        二、录取办法

        (一)录取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

        2.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中考成绩,分别划定各批次学校最低投档控制线。

        3.普通高中指标生录取控制线,按全市中考成绩排名前30%考生的最低分划定。

        (二)志愿为主

        1.录取顺序。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工作按以下顺序进行:提前批次、第一批次、第二批次、第三批次和补录。

        2.投档方法。在各投档控制线上,按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顺序向招生学校投档,投档比例为1∶1。第一志愿档案不足时,依次投放后续志愿档案。

        如尾数同分,超出1∶1投档比例,将尾数同分档案全部向招生学校投出,由招生学校按规定录取。

        在提前批次录取中,先投放指标生志愿档案。

        (三)统招生录取

        招生学校根据考生德智体情况全面衡量,择优录取。进行专业加试的学校应结合加试成绩,择优录取。

        对尾数同分的考生,录取办法如下:

        首先根据考生语文、数学和英语三门学科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语文、数学和英语三门学科总分仍然相同,则参照综合素质发展评定择优录取。

        1.指标生录取根据各初中校(或全区)的指标数和考生所填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在此控制线上不能完成指标生计划,则收回指标纳入统一招生计划。

        2.普通高中科技特长生专业加试合格、并且中考成绩达到报考学校所在批次投档控制线以上,由学校按考生专业加试成绩择优录取。

        普通高中体育特长生专业加试合格、并且中考成绩达到444分(总分的60%)以上,由学校按考生专业加试成绩或按项目阵容等需要择优录取。

        普通高中艺术特长生专业加试合格、并且中考成绩达到518分(总分的70%)以上,由学校按考生中考成绩与专业加试成绩之和择优录取。

        招收科技、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学校未完成的特长生计划,返回统一招生计划录取。

        3.普通高中外语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及国际课程班、举行专业加试的职业学校,按向社会公布的简章进行加试和录取。

        4.指标生和科技、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录取结果在网上公示。

        5.考生能够被正常录取、但要求学校退档的,市招生办不予办理。

        (四)择校生录取

        1.普通高中在完成统招计划后,方可招收择校生,但不得招收同批次其他学校第一志愿能够录取的考生。

        学校招收择校生,应严格执行“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规定(限分数:成绩在学校统招线下15分内;限人数:比例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数的20%;限钱数:择校费最高不超过3万元,并不再收取学费)。

        2.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在完成统招计划后,方可招收择校生。择校生计划要得到市级以上学校主管部门的批准。

        (五)降分录取

        在投档控制线上生源不足的学校,征求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志愿后仍未完成计划的,经所属区县教育局同意,报市招生录取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适当降分录取。

        对确有培养前途、专业加试成绩优秀、但中考成绩未达要求的特长生,由招生学校书面申请,经所属区县教育局同意、我局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招生录取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准予破格录取。

        (六)网上录取

        全市各类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工作由市招生办统一组织。市招生办对本市的招生学校实行局域网录取,对外市在宁招生的职业学校试行远程网上录取。

        录取时采用电子档案,实行计算机全过程管理;《录取通知书》由市招生办统一印制,经招生主管部门加盖录取专用章方可生效。

        (七)照顾政策

        烈士子女可加30分;

        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可加20分;

        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或战时个人三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警察子女,可加10分;

        台籍青年、归侨青年、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南京市“紫金人才计划”中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的子女,可加10分;

        少数民族考生可加5分。

        考生同时满足几项政策加分条件,按其中最高的一项加分,不合并加分。

        烈士子女、享受相关加分政策的军人子女,应出具南京市民政局的证明;享受相关加分政策的警察子女,应出具南京市公安局或有关单位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证明;台籍青年,应出具南京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的证明。归侨青年、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应出具南京市政府侨务办公室的证明;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南京市“紫金人才计划”中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的子女,应出具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证明;少数民族考生,应出具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证明。

        符合政策加分条件的应届生,将有关证明交到毕业学校,由毕业学校汇总后统一交到区县招生办(往届生直接交到区县招生办),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

        部分优质高中 “双拥班”对驻宁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在择校生录取时予以照顾。

        (八)同城待遇

        就读于本市初中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如在南京继续升学的,报名、考试、录取与所在区县的南京籍考生相同。但升入普通高中的学生,在高考报名时按国家和江苏省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规范管理

        1.招收外市学生按江苏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普通高中招收外市学生,必须征得当地教育局同意,并达到当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否则,不得办理学籍。

        2.我市考生在本市普通高中取得学籍后,方可到外市普通高中借读。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招工作的领导、宣传和督查,从严治考,依法招生,确保招生工作合法合理、安全有序地进行。

        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招生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及时查处纠正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主要工作日程

        3月6日至7日,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名。

        3月20日至31日,体格检查。

        4月1日至20日,体育考试。

        4月23日至24日,英语人机对话考试。

        5月10日,公布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发行《中考指南》。

        5月13日至14日,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补报名。

        5月中、下旬,经批准的学校专业加试。

        6月1日,报送政策加分审核材料。

        6月16日至19日,文化考试。

        6月20日,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咨询大会。

        6月21日至22日,考生网上填报升学志愿。

        6月23日,考生和法定监护人到初中就读学校或区县招生办确认志愿信息。

        6月25日至30日,网上评卷。

        7月3日,公布升学考试成绩。

        7月中、下旬,高中阶段学校录取。

        8月下旬,高中阶段学校补录。

        9月中、下旬,招生政策执行情况专项监察。

        五、其他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南京市行政区域。

        本办法中高中阶段学校是指招收初中毕业生的普通高中、高等职业学校、师范学校、技师学院、综合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

        本办法由南京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京市教育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