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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期学生业余党校课程之—

  • 发布时间:2007-03-21 16:30
  • 作者: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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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期学生业余党校课程之—:
坚持党员标准,履行党员权利和义务

主讲(执笔):马跃美

一、党员的标准
党员标准即党章对党员提出的条件和要求。
党员标准由三个方面的内容构成。它们互相联系,各有侧重,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规定了党员标准的各个方面,共同构成了党员标准的有机整体。

1、申请入党的条件。
党章第一条的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这也是对党员的起码要求。

2、党员的基本条件。
党章第二条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1)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党章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这句话,集中概括了共产党员标准的本质特征,是共产党员区别于其他政党成员及一般群众的根本标志。其中“工人阶级”说明我们党的阶级属性,说明共产党员应当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有共产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先锋战士”说明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先进分子,应当站在时代的前例,站在人民群众的前例,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团结、带领群众为实现工人阶级的历史使命而努力奋斗。

    共产党人的最高理想和最终奋斗目标,就是实现共产主义。有共产主义觉悟是共产党员在思想上入党的表现。每一个同志从入党的第一天起,必须宣誓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因此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在这点是要注意把两点:一是树立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学习与把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坚定共产主义必胜信念。二是在用共产主义思想指导自己的行为,在为共产主义奋斗的实践中过程中,要有开拓精神、创新精神、实干精神和献身精神。江泽民同志曾在北京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向全国的青年提出了殷切希望:“青年人要有理想,还要有实现理想的坚定信念和脚踏实地、百折不挠的奋斗精神。”

  
(2)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精神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是党员的基本标准之一,也是做共产党员的永恒主题。邓小平曾精辟地指出:“中国共产党含义和任务,如果用概括的语言来说,只有两句话: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以人民利益作为每一个党员的准绳。”人民群众是党的力量的源泉,失去了人民群众,党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事业就难以成功。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必须有为党和人民的利益不惜牺牲个人一切的奉献精神,这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表现,是共产党人最可贵的思想品格,是真假共产党人的试金石。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那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的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所以,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一点。能不能做到这一点,是衡量是否达到共产党员标准的一个重要标志。

  
(3)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
    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是指共产党员不论职务高低、功劳大小、党龄长短,在任何时侯都要注意保持劳动人民的本色,把自己置身于劳动人民之中,和劳动人民平等相处,为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而奋斗。毛泽东曾经提出,共产党员“应该是民众的朋友,而不是民众的上司,是诲人不倦的教师,而不是官僚主义政客”。中国共产作为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只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义务,没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权利。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先锋战士,应当具有比普通群众更高的觉悟,而不是说党员比群众在身份和地位上要优越。相反,任何党员,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都是与劳动人民处于平等地位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外,不得谋求任何特权。

3、党员的义务和权利。
党章第三、四条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和享有的八项权利。
坚持党员标准,就必须全面地坚持上述几方面规定,任何将这些方面的规定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的做法,强调某些方面而否定其他方面的做法,各取所需,任意解释的做法,都是对党员标准整体内容的贬损和破坏,必须坚决纠正。

共产党员的标准是现实的、具体的
  江泽民同志在“5?31”讲话中强调,“共产党的先进性是具体的历史的,必须放到推动当代中国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中去考察,放到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奋斗中去考察,归根到底要看党在推动历史前进中的实际作用。”这段话既是对中国共产党先进性的深刻概括,更是我们理解和把握新时期共产党人标准的一把钥匙。
  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无产级先锋队组织,作为一个执政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一个最根本的标准,《党章》中也把党员的标准讲得非常完整,“三个有利于”标准、“三个代表”的标准都是不可或缺的。理论的抽象不能取代实践中的具体。我们在谈共产党员的标准时,必须要把标准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个别性与一般性、抽象性与具体性结合起来,变成一种具体的操作性标准,分解到每个党员在党和国家的具体工作中,才能真正起到一种行为规范的作用。因此,关于共产党人的标准问题,首先必须要明确并正确理解和区分党员作为先锋队成员与社会生活中普通的个人、领导党员与普通党员这种个人身份上的双重性、三重性问题。在不同的场合中,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共产党人标准的具体内容、侧重点是有所不同的。
  在战争年代,共产党员的标准就是冲锋在前,决不屈服敌人的淫威,不惜用自己的生命铺就革命胜利的通道。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共产党员的标准就是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当人梯,无私奉献。就像雷锋那样,党把自己拧在哪里,就要在哪里闪闪发光。在突发事件中,比如这次抗洪抢险中,共产党员的标准就应当是把个人的安危置之度外,舍小家顾大家,哪里的群众出现困难、出现危险,哪里就应当有共产党员,就像佛坪县岳坝乡党委书记朱显发那样,危险的地方冲在前,群众的安危放在前,不惜用自己的生命去保卫人民的生命财产。像宁陕县金川镇党委一班人那样,迎着危险上,踏着恶浪行,在解救群众时有一股“不怕死的跟我来”的大无畏英雄气概。就像子长县公安干警、武警官兵那样,在最危险的时刻喊出“共产党员跟我来”的坚强声音。就像灾后重建中灾区的党员干部那样,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自觉充当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中流砥柱。
  一般共产党员是党组织中与人民群众接触最多的成员,在社会活动中具有一般群众和先锋队成员双重身份。常言道:“群众看党员,党员看干部”。他们的标准应当是具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具有积极健康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遵纪守法,思想解放,是人民群众的主心骨,社会力量的凝聚点,“三个代表”的忠诚实践者,人民群众共同致富奔小康的带路人。领导党员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关节点,在社会活动中具有一般群众、共产党员、领导党员三重身份。因此,其标准应当是自觉地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使命感、社会责任感;具有驾驭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立场坚定,是非分明;能够时刻不忘体察民情、珍惜民力、集中民智,经常深入群众,进行扎实细致的调查研究,善于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科学地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蓝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时代发展的要求,成为团结和凝聚各种社会力量进行革命和建设的领导中坚;要不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廉洁奉公,开明勤政,切实做到用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人。作为一个党员,在社会活动中的这种三重身份的标准问题上,是一种递进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只有把共产党人标准的一般性与具体性结合起来,历史性与现实性结合起来,才能在自己的行动中真正做到理想与现实的统一,思想与实践的统一,宗旨意识、“三个有利于”标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个人言行的统一,切实解决在党员标准问题上的“说起来头头是道,做起来难以对号”的现象。

二、共产党员的权利与义务
学习要求:通过学习,掌握党员的八项权利、八项义务,理解他们的辩证关系。

(一)党员的八项权利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党员从入党时起,就要参加到党的一个组织中过组织生活。凡是应该参加的党的会议,都有权参加,凡是应该看的文件,都有权阅读。这是党员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得剥夺。
  
(2) “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党员参加党的政策讨论,可以实现党的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使党的政策更加正确和完善,更加符合实际,从而避免重大决策失误。同时,还可以加深党员对党的政策的理解,提高执行党的政策的自觉性。党员参加党的政策讨论的形式,可以通过参加党的有关会议发表自己的意见,也可以在党的报刊上发表文章,阐述自己的观点。讨论中要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要允许发表不同意见,不得乱扣帽子,乱打棍子,充分发扬党内民主。

(3) “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党的事业不是少数人的事业,党的各项工作必须通过广大党员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因此,每一个党员都有权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尤其在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这就更需要广大党员发挥自己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对党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倡议,这是党员对党和人民的事业关心负责的表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对党员的建议和倡议置若罔闻,淡漠视之。相反,要给予充分的肯定和鼓励。对他们的意见,要认真加以研究,择其善者而从之,以利于改善党的工作。
  
(4) “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这项规定是党员在党内享有的民主监督权利。任何党员对党的任何组织、任何党员 ( 包括党的最高组织和最高领导人 ) 的违法乱纪行为,都有权要求处分和撤换。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承认和尊重党员的这一民主监督权利。对党员负责地揭发、检举,要虚心接受,认真检查,彻底改正。决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和形式进行打击报复。这样做不仅能调动广大党员关心和维护党的利益的积极性,而且能使党的组织和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受到党内自上而下的监督,有利于纯洁党的组织,增强党的战斗力。党员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要注意两点:一要实事求是,有根有据,不能捕风捉影,更不允许诬陷捏造;二要按组织原则办事,进行批评、检举、揭发,要求处分、罢免,都应在党的会议上正式提出,不允许采取自由主义的态度,背地议论或随意传播扩散。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任何党员只要他预备期满,从转为正式党员起,在党内就享有表决权。在党的会议上就某一个问题进行表决时,党员有权表明自己赞成或反对的态度;在党内进行选举时,党员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投票,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或强迫选举人违背自己的意愿。党的组织要切实保障党员的这一民主权利的正常行使,以利于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的战斗力,充分发挥党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中的核心领导作用,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步伐。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我们党历来强调,对人的处理要采取慎重态度,做到实事求是,合情合理,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党组织在对党员进行处分和鉴定时,由于种种原因,有时可能会出现某些偏差。这就要允许党员本人进行申辩,也应允许其他党员为他作证和辩护,以便党组织更加全面地、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7) “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我们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党内按多数的意志决定问题,以保证党在思想上行动上的统一。党的决议和政策一经做出,党员必须五条件地服从并坚决执行,这是每个党员必须执行的一项义务。但是,如果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异议,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并可向党的上级组织直到中央提出,因为真理有时也可能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如果党员所提出和保留的意见是正确的,党组织就要虚心听取,认真研究,及时修正,避免由于决策上的失误,给党的事业造成损失。

(8) “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员如果认为党内某一问题应当解决或本人受到党内不合理的处分或因揭发坏人坏事受到打击报复,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有权要求有关组织认真负责地给以答复。这样做既可以使党组织及时发现问题,掌握情况,尽快地解决处理党内某些问题和消极现象,克服党内各种官僚主义的作风,提高党的领导机关的威望,又可以增强党员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信心。共产党员要正确行使这一权利,不怕强暴,不畏权势,敢于为真理而献身。
每个党员都要珍惜自己的权利,正确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党的各级组织必须切实尊重和保证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二)党员的八项义务

(1)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我们党的指导思想。共产党员只有认真学习它,才能认识人类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和解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中的现实问题,做一个自觉的工人阶级先锋战士。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决议,不断增强党性观念,提高政策水平,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出色地完成党所交给的各项任务。要认真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共产党员不仅要“红”,而且要“专”,否则就难以在推进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在认识上,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把改革开放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在行动上,要站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前列,带领群众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共产党员要起先锋模范作用,就要在一切活动中,严以律己,率先垂范。要争做工作、生产的突击手,生活、学习的排头兵,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模范。

(3) “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共产党员必须把人民的利益作为第一生命,看得高于一切,当个人利益同党和人民利益发生矛盾时,要无条件地服从党和人民利益,毫不犹豫地牺牲个人利益。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就要在党和人民需要的时候,挺身而出,勇挑重担,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毫无保留地奉献自己的一切,甚至生命。那些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甚至假公济私,损公肥私,损人利己,是同共产党员的光荣称号格格不入的。

(4) “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是贯彻执行党的决定,完成党的任务的重要保证,每个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严格遵守,坚决维护。要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坚决保卫党和国家利益。对于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泄漏党和国家的机密的现象,要进行无情的揭露和坚决的斗争,以保证党和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党的各项决定,代表了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体现了广大党员的意志,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坚决执行,从思想到行动同党保持高度的一致。在贯彻党的决定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阻力,这就需要共产党员具有百折不挠,不畏艰险,排除干扰,战胜困难的毅力和勇气,以保证党的决议付诸实施。对于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交给的任务,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坚决服从,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创造性,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努力地去完成。

(5) “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党的中心任务是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为此必须有一个团结稳定的政治局面。而要形成和发展这样的政治局面,关键在于加强党的团结和统一。我们党是执政党,担负着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任。党的团结状况如何,直接关系着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成败和国家的前途命运。因此,我们必须像保护眼睛一样爱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实现全党在思想上的高度一致。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表里如一,是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对党员的具体要求,也是每个共产党员应具备的素质。一名真正的共产党员,就应该对党忠诚坦白,光明磊落,尊重科学,不因个人的顾忌和私欲歪曲对于事物的观察和对于客观真理的认识。要当老实人,办老实事,说老实话。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就必须坚决反对派性,反对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6) “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共产党员以对党的事业认真负责的精神,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于自己的缺点,要勇于承认;对于他人的缺点,要满腔热忱地给以帮助;对于好人好事,要旗帜鲜明地支持;对于坏人坏事,特别是消极腐败现象,要毫不留情地进行批评和斗争。

(7) “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保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的一个重要条件。党所领导的事业,是亿万人民群众的事业,只有把广大群众动员起来共同奋斗才能完成。因此,共产党员要善于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地宣传给群众,使党的主张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要做到遇事同群众商量,虚心向群众请教。同时,要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便制定和修改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保证党实现正确有效的领导。当然,共产党员也不能当群众的尾巴,对于群众中不正确的思想、意见和要求,要善于做深入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帮助群众提高思想觉悟。共产党员要密切联系群众,就要积极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勇于同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动作斗争。

(8) “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这是共产党员的高尚品德和神圣职责。每一个共产党员在入党时,都曾面对党旗宣誓,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的利益牺牲一切,永不叛党。在党和人民需要的时候,能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这是共产党员应具备的高尚品德。和平建设时期同战争年代相比,杀头、坐牢的危险少了,但也同样会发生意外的情况,这就需要共产党员在困难和危险面前,发扬英勇顽强的斗争精神,做出必要的牺牲。

(三)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
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统一的。马克思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前提,行使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把义务和权利对立起来、割裂开来,要求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或只要党员履行义务,无视党员权利的做法,都是不正确的。有的同志认为,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是党性强的表现。其实,党员在党内如果不享受应有的权利,也就难以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党员有执行党的决议的义务,如果受到阻挠时不行使向党揭发检举的权利,那么他执行党的决议的义务也不会取得效果。同样,如果有的党员只享有权利,不肯履行义务,那么他在事实上也会失掉自己的权利。例如,党员有被选举权,假如某个党员不履行应尽的义务,成为不符合党员条件的所谓“特殊”党员,就会丧失同志们对他的信任。他虽然还享有被选举权,但谁也不会选举他。因此,党员要想很好地履行义务,就必须正确行使权利。同时,党员要想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也必须忠诚地履行党员的义务。